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主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,具体如下:
扣除比例:
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,按照发生额的60%扣除。
最高限额:
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的5‰。
因此,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,应首先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%计算,然后与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的5‰进行比较,取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最终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。
特殊情况
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: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、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,实际上就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,因此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。
企业筹建期间: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,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%计入企业筹办费,并在税前扣除。
示例
假设某企业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为1000万元,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20万元。
按发生额60%计算:20万元 × 60% = 12万元。
按销售收入5‰计算:1000万元 × 5‰ = 5万元。
根据“孰小原则”,税前扣除额为5万元,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。
这些规定确保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既符合实际发生额,又控制了企业的税收负担,避免了过高的招待费用对企业所得税产生过大影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