涉黑犯罪通常涉及以下罪名:
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四条,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没收财产;积极参加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其他参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可以并处罚金。
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
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包庇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
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,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此外,涉黑犯罪还可能包括其他与黑恶势力相关的犯罪,如:
强迫交易罪
敲诈勒索罪
寻衅滋事罪
聚众斗殴罪
非法拘禁罪
故意毁坏财物罪
组织卖淫罪
强迫卖淫罪
开设赌场罪
这些罪名可能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有所变化,并可能受到数罪并罚的规定。